(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被判令限期开展设施设备减振降噪改造,同时赔偿原告章女士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水产商铺为经营所需,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相关设备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并经由建筑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造成章女士睡眠严重受损。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章女士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但未能有效解决噪声问题。不堪其扰的章女士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楼水产商铺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聚焦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以及商户经营权益与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的平衡问题。庭审中,法院认为,市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由经营者就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的,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最终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做出上述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指出,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全国首案,全面贯彻法典绿色发展与以人为本相融合的立法精神,高度重视并优先保护个人安宁权益,以个案裁判确认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权益,也为解决实践中商住一体小区常见的同类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