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作为长期深耕于生态环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深入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独立篇章系统部署,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指明了清晰方向。结合自身经历与实践,特别是在政府决策生态环保合规评估、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及生态环保课题研究等领域的实践经验,笔者尝试梳理分析《建议》中绿色发展与法治保障的内在逻辑。
深刻把握绿色发展的法治内核:从制度保障到治理效能
《建议》第十二部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明确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凸显了“法治是绿色发展的根本保障”这一核心要义。绿色转型远非单纯的技术议题,它更是一场牵涉利益格局调整、制度体系重构的系统性变革,唯有依靠法治之翼,方能固化改革硕果、规范发展轨迹、化解矛盾纠葛。
(一)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从“底线约束”到“引领发展”
《建议》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标准正从“被动达标”向“主动引领”升级。在环境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笔者建议构建明确的目标体系、严厉的责任体系、有效的监督体系“三体协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框架,其中明确的目标体系要求有科学、合理的标准指导。为实现这一目标,未来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标准的系统性,确保污染防治、碳减排、生态保护等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套;二是标准的先进性,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推动重点行业(如新能源、生物制造)环保标准符合实际、与国际接轨;三是标准的可操作性,通过合规评估机制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将抽象标准转化为具体行动方案,避免“一刀切”或“标准空转”。
(二)环境风险防控机制:从“事后处置”到“全程防控”
《建议》强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服务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仍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的倾向。为应对环境风险,未来需推动建立“事前合规审查—事中监测预警—事后纠纷化解”的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事前阶段,应协助企业识别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事中阶段,通过有效的管理确保所有情况均在实际有效地控制管理中,确保达标排放;事后阶段,通过总结经验、优化提升,实现管理事项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聚焦两大核心领域:政府决策合规与企业合规协同发力
《建议》不仅对政府提出了“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与‘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等决策要求,还对企业明确了“发展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全面绿色转型”等合规义务。笔者认为,需要以“政府决策合规为引领、企业合规为基础”,推动二者形成绿色发展合力。
(一)政府决策生态环保合规:从“程序合法”到“实质正义”
《建议》要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决策合规性直接关乎绿色发展的公信力之基石。在主导生态环保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洞察到当前政府决策合规评估存在“重程序审查、轻实质影响评估”的弊端,诸多决策在制定之际未充分考量环保相关要求,终致在环保督察中遭受问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重大决策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论证和审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更提升了不履行相关责任或履行不当时的风险层级。
为破解这些问题,建议着重强化重大决策的生态环保合规性审查,以此保证将生态环保要求真正融入决策与实施环节,确保决策事项实质合规,达成理想效果。
(二)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从“被动遵守”到“主动转型”
《建议》提出“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合规管理水平不仅直接关乎绿色转型的成效,更是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的关键要素。
企业环保合规需达成三个关键转变:
从“末端治理”迈向“源头防控”——助力企业开展环保风险识别,构建系统防控制度及实施体系,将环保合规深度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实现全面源头防控。
从“单一合规”到“系统合规”——整合环保、能源、碳减排、生态系统保护、供应链等多领域合规要求,助力企业实现环保、低碳、ESG等合规的系统、综合、一体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合规效率与效果。
从“国内合规”拓展至“国际合规”——聚焦“双碳”目标下的国际贸易规则,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助力出海企业构建跨境合规体系,有效规避“绿色贸易壁垒”风险。
立足专业优势:环境律师未来工作的三大方向
身为环境律师,在学习《建议》之后,笔者更明确了未来的工作方向:以“课题研究为基石、法律服务为依托、规则构建为追求”,将规划要求切实转化为推动绿色发展的法治实践。
(一)深化生态环境课题研究,为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建议》提出“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方向,需通过课题研究破解相关法律难题。例如,针对“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可开展“新兴产业ESG合规指引”研究,助力新兴产业合规发展、持续发展。
(二)创新环保合规法律服务,助力绿色转型落地见效
结合《建议》中“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要求,重点拓展以下两类服务:
政府端,开展“重大项目生态环保合规评估标准化”服务,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操作指引,提升决策质量。
企业端,推出“环保合规数字化转型”服务,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为企业提供实时合规监测、智能风险预警。
(三)参与绿色规则构建,推动形成“中国方案”
《建议》提出“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环境律师应深度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制定:一方面,推动国内环保标准与国际全面接轨,例如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通过绿色基建标准互认机制,深化合作与技术交流,显著提升项目建设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我国积极引领“一带一路”ESG框架下的绿色投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研究与深度学术交流,系统展示中国环保法治经验,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作为环境律师,应始终秉持“以法护绿、以智促绿、以责兴绿”的理念:在政府决策合规评估中筑牢法治防线,在企业合规管理中激发并守护绿色动能,在课题研究中突破制度瓶颈,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绿色底色”注入坚实的法治护航力量。
作者单位: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