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转自:中国妇女网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杨一帆
8月18日,杭州市调查处置组发布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杭州酒局事件有最新处置进展。通报显示,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某企业高管)、郁某栋(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致其腰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二人分别被所在单位免职。纪检监察机关已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调查处理,绝不姑息。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围绕公众关切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报记者专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志祥教授,结合案件细节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读。
分清强制猥亵、性骚扰与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实施猥亵行为。”王志祥教授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即构成强制猥亵罪。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猥亵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KTV包间内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已经超出普通民事、行政层面骚扰范畴,具备刑事违法性。 针对公众容易混淆的性骚扰、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三个概念,王志祥作出清晰辨析。性骚扰主要由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多表现为言语挑逗、轻微肢体接触等,尚未达到刑法上的“强制”标准,属于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强制猥亵罪重点考察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压制反抗的强制手段,即便没有造成身体损伤,同样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强奸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性交行为,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得逞,都应当认定为强奸,包括强奸未遂。本案嫌疑人实施的是猥亵行为,并非性交行为,同时伴随暴力致伤后果,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
“强制”并非只有暴力殴打
不少公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刑法中的“强制”只有殴打才算数。王志祥表示,刑法规定的“强制”包含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并不局限于殴打。在酒局、KTV这类社交场合,大量隐蔽的强制情形更容易被忽视。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状态的各类手段。比如利用被害人饮酒过量意识模糊、陷入昏睡实施侵害,就属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法律评价等同于强制。在KTV这类封闭空间,多名人员围堵、言语恫吓,或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形成心理施压,造成被害人内心恐惧不敢反抗,同样属于胁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推倒被害人造成轻伤二级,暴力行为直接压制被害人反抗,属于典型暴力型强制手段。 “不要误以为只有打得头破血流才叫强制。”王志祥提醒,私密场所并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在酒局这种权力与酒精交织的场合,利用被害人弱势处境、醉酒状态、封闭环境形成心理压制,同样属于刑法所评价的强制范畴。
不亲手实施猥亵也可追责
本案两名嫌疑人共同实施侵害,引发公众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讨论。王志祥介绍,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成立共同犯罪。在杭州这起案件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通过言语、眼神、默契行动等配合形成共同故意,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共犯,并不要求每一名行为人都亲手实施猥亵动作。
共同犯罪内部存在不同角色分工:直接动手实施猥亵的是实行犯;没有直接实施猥亵,但实施堵门、望风、控制被害人、言语恐吓,为侵害行为排除障碍、创造条件的,属于帮助犯;怂恿、策划他人实施犯罪的,构成教唆犯。“法律惩罚的是整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单纯看谁动手触碰被害人。”王志祥举例,本案如果一人实施猥亵,另一人控制被害人、阻隔外界干预,虽分工不同,但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客观行为相互配合促成危害结果发生,二人均应当按照强制猥亵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后果带来加重处罚可能
案件中被害人被推倒造成轻伤二级。该伤害后果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当中罪数认定的难点。王志祥解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身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当伤害行为是实施强制猥亵的暴力手段时,实践中一般不数罪并罚,而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如果推倒致伤,是为压制反抗、服务猥亵行为的手段行为,损伤后果一般作为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只有伤害行为脱离猥亵犯罪的范畴,比如猥亵行为结束之后,出于泄愤另行殴打致伤,才可能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伤害发生在猥亵实施过程中,属于手段行为造成损害,轻伤二级将作为该案重要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设置两档量刑幅度,普通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志祥说明,“聚众”一般指三人以上纠集作案。本案通报显示两名嫌疑人,达不到聚众的人数标准。但司法实践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典型的“其他恶劣情节”。即便不满足聚众条件,结合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结合案件其他查明事实,本案两名被告人存在适用五年以上加重法定刑的可能性。
纪法双重追责但非法定从重依据
两名嫌疑人分别具备公职人员、企业高管身份,社会高度关注身份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王志祥明确,公职人员、企业高管身份,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定罪量刑以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核心依据。
但身份因素会在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公职人员肩负示范引领公序良俗的义务。公职人员实施此类犯罪,危害更大,严重损害公职人员的公信力,法官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酌情从重处罚。企业高管如果利用管理地位形成胁迫,身份本身就成为实施强制的工具,会强化恶劣情节的认定。另一方面,公职人员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接受党纪政务处分,实现纪法贯通、双重追责。
社交场合侵害案件如何固定证据
酒局、KTV等社交场所光线复杂、人员混杂,此类案件常常出现“一对一”言词证据多、客观证据少的取证难题。王志祥结合司法实务,提示被害人维权的关键注意事项。
第一,第一时间保全客观物证,不要清洗身体、衣物,及时报警,配合侦查机关提取生物检材,保留沾染污渍的衣物、纸巾等原始物证。第二,完整留存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消费支付记录、出行轨迹,特别是加害人事后道歉、协商私了的记录,这对印证案件事实价值很高。第三,及时就医,向医生完整陈述受伤经过,固定病历记录,重视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报告是认定暴力手段、恶劣情节的关键证据。第四,积极寻找间接证人。服务员、同桌人员、场所工作人员关于被害人状态、现场冲突的证言,能够补强证据链条。第五,陈述核心事实保持稳定,记忆细节存在偏差属于正常现象,但关键时间、行为、反抗过程等核心情节应当前后一致。
“只要被害人提供相应线索,配合司法机关调取监控、开展鉴定、固定电子证据,就能够打破一对一证据困局,让犯罪分子依法得到惩处。”王志祥表示,法律始终坚定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案件目前尚在侦办阶段。后续处理结果,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之后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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