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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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女子怀孕后遭房东驱赶#【因怀孕被要求搬离出租屋 ,#房东单方面增设坐月子禁令合法吗#?】今年7月,南京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租赁一套住房,租期一年,缴纳押金及三个月租金后,于8月1日正式入住。原始合同当中,并没有“禁止孕妇租住”“不得在屋内生产坐月子”等相关约束。入住短短数天,房东上门维修房屋时,得知王女士已经怀孕,便以民间“借死不借生”的忌讳为由,要求王女士夫妇一周之内搬离房屋。 经社区介入调解,房东暂时放弃了驱离租客的要求,但出具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告知书中罗列多项要求:租赁期内不得在房屋内生产及坐月子,不得留宿月嫂、月子护理人员,屋内不允许摆放月子医疗设备及产后康复器械,还要求王女士在预产期前30日,告知房东待产及月子休养地点,并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者其他住所证明。 看到这份补充告知书,王女士与丈夫十分震惊,认为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另行寻找住处,房东向王女士赔付违约金以及搬家费,此事以协商解约落幕。 “借死不借生”的民间忌讳,能否成为约束租房者的依据?房东事后单方面出具的补充告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就此,@津云新闻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 林斐然律师表示,“借死不借生”只是部分地区流传的民间习俗,并不是法律认可的抗辩理由,不能以此限制公民合法的居住权利。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住宅房屋的核心用途就是居住,怀孕、生产、坐月子都属于自然人正常生活行为,没有超出住宅合理使用的范畴。 “在最初的租赁合同没有作出明确禁止约定的前提下,租客享有完整的房屋居住使用权,房东无权事后进行干涉。”林斐然律师认为,这份补充告知书,是房东在合同生效之后单方面新增义务,加重租客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如果房东强行以此要求租客搬离,属于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租客有权要求退还押金、剩余租金,并追究房东的违约赔偿责任。 林斐然律师提醒,如果房东自身确实存在居住方面的特殊忌讳,应当在签订租房合同之前就向租客明确说明,并且把相关约定白纸黑字写入合同,而不能在租客入住之后,再提出额外要求。 他同时提到,生育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在合法租住的房屋内休养产后生活,是公民行使生育权、健康权的正常体现。仅凭个人忌讳,限制他人与生育相关的合法权益,既缺少法律支撑,也违背平等的公序良俗,即便诉至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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