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清正(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多项私募业务合规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据北京证监局查实,清正资本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是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记录;三是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北京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清正资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司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针对该监管决定,清正资本如不服相关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对应法规明细如下:
| 涉事机构 | 违规事项数量 | 违反法规文件数量 | 监管措施类型 |
|---|---|---|---|
| 清正(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项 | 3部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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