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持续重拳出击、源头治理,组织全系统查办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格、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公布7起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域电动车销售店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将龙域电动车销售店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14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以“联合指导、协同办案”模式,联合省公安厅指导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对龙域电动车销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非法改装并销售哈牛等品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886台,销售金额168.22万元;对在售176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货值金额35.74万元。涉案车辆共计1062台,涉案货值金额203.97万元。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9副电动自行车电子号牌,经公安机关查询涉嫌造假。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钦南区绿顺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对绿顺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86台涉案车辆、罚款20.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6日,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86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经抽样检验,产品存在鞍座、电池槽防篡改等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