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玖鹏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委托投资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相关法规。
违规事实:委托投资管理职责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上海玖鹏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下单开展交易,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将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规定。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玖鹏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旨在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根据监管要求,上海玖鹏资产需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主体责任。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上海玖鹏资产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切实履行投资管理核心职责,不得擅自委托他人行使关键管理职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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