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致同 致同)
一
前言
“收入割”是法人事业税(地方税)的一种特殊计税方式,指从事特定行业(如电力供应业、燃气供应业、保险业等)的企业,不以“利润(所得)”而以“营业额(收入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金的计税方式。与从事一般业务的企业所适用的“所得割”计税方式(若亏损则免税)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只要有收入,即使处于亏损状态也需要缴纳法人事业税。
二
“收入割”的计算
“收入割”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进行:
按“收入割”计征的法人事业税=(该业务的收入金额 -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1)涉及的行业种类及计税标准
主要涉及的行业种类为电力供应业(发电业、输配电业、零售电力业等)、燃气供应业、保险业(生命保险、损害保险等)。
“收入割”的计税依据为各事业年度的收入金额(《地方税法》第72条第12款第4项)。关于该收入金额,对于电力供应业及燃气供应业而言,规定以该事业年度内就该业务应当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该事业年度内应当从国家或地方团体收取的补助金、出售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以及出售保险金或有价证券所产生的收入金额等政令所规定的收入金额后的金额为准(《地方税法》第72条第24款之2、《地方税法施行令》第22条)。
(2)税率的适用
根据各自治体(都道府县)的标准税率(例如:电力供应业等通常约为 1.0%~1.3%)进行计算。部分地区可能会适用超额税率(超过标准税率的追加征税)。
(3)计算实例
三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①税前扣除项目
1)从他社采购(外购电力等)的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购电费”和“交付金”存在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企业务必与采购账簿及合同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已从计税基数中正确扣除(或反之,是否误扣了不在扣除范围内的项目)。
2)消费税的处理
计算计税收入金额及扣除金额时,原则上计税口径需与公司的会计核算方式保持一致。如果采用不含税金额进行会计核算,则按“不含税金额”为基准计税;如果采用含税金额进行会计核算,则以“含税金额”为基准计税。
②存在兼营(独立核算)时的按比例分摊计算
同时经营非适用业务(例如:建筑业、商品销售业等)与适用“收入割”计税的业务(例如:电力供应业)时(即兼营企业),需要按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区分会计)。
“所得割”与“收入割”的合并计税(或主营业务的认定):兼营企业需将一般业务部分按“所得割”计征、适用业务部分按“收入割”计征,进行合并申报。
共同费用与共同收入的分摊:存在总公司费用或跨业务部的共同销售额/费用时,需要根据从业人员数、固定资产金额、销售额等合理的划分标准妥善分摊。
③在多个都道府县设有营业部/发电厂时的“划分标准”
营业部/发电厂配置跨多个都道府县时,需将计税依据分配给各都道府县后再进行申报。
划分标准:在适用“收入割”的情况下,不仅使用制造业等常用的“从业人员数”作为划分依据,还会根据业务种类采用“固定资产价值”或“发电厂发电设备容量(kW)”等独特标准进行划分。
新建与撤销:事业年度内新建或撤销发电厂、营业部时,需要按实际存续月折算对应分摊比例,因此对存续状态变动日期的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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