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康)市监罚〔2026〕信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连续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登记经营场所不存在、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康)市监罚〔2026〕信39号 |
| 当事人名称 | 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秀海(法定代表人) |
| 处罚机关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件 |
| 处罚内容 | 吊销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布置的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抽查及未年报主体查处工作,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排查中发现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长期未年报、无法联系的异常情况,随即立案开展调查,最终确认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六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始终未完成改正。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并不存在该企业,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税务登记状态为未登记,也长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8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排查发现案涉异常线索,同年6月10日正式对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实地前往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勘查,确认原登记场所不存在该公司,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6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康乐县税务局查证,确认该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未登记。
2026年6月17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康乐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以及本局官方公众号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整个调查过程中,共有现场笔录、登记系统查询截图、实地勘查照片、税务部门证明、公示公告截图、案件审议会议记录等多份证据佐证违法事实,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公告期满后,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公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杜秀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康丰乡陈家磨。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杜秀海 | 50% | 500万元人民币 | |
| 李向华 | 30% | 300万元人民币 | |
| 杜鹃 | 10% | 100万元人民币 | |
| 王友安 | 10% | 1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处罚点评
康乐县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被吊销营业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极度缺失的问题:连续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登记经营场所不实、长期失联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完全脱离正常经营监管要求。此次处罚直接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也将伴随失信惩戒,彻底丧失后续开展房地产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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