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曾令武的违规行为作出正式处置。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曾令武存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曾令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相关违规记录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曾令武应当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该行政监管措施,相关当事人享有法定救济权利,具体安排如下:
| 救济途径 | 时限要求 | 相关说明 |
|---|---|---|
| 行政复议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
| 行政诉讼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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