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8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名怀孕36周的高龄孕妇在车祸中受伤,次日早产。经法院调解确认,新生儿具有主体资格,获赔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024年11月16日傍晚,黄先生驾驶小型客车与孙女士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孙女士受伤。交警认定,黄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孙女士突发剧烈腹痛,送医后羊水破裂,诞下一名早产儿,其胎盘呈血性且有明确受损部位。
孙女士认为早产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代新生儿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保险公司及黄先生对赔偿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具体金额依法确认。
法院结合医疗记录、维权成本及实际损害情况组织调解。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经调解,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万元,黄先生赔偿1000元,双方就本起事故再无争议。
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磊蕾介绍,本案侵权行为不仅侵害孕妇的人身权益,也破坏了胎儿的生长发育环境,损害后果具有双重性,侵权人既对孕妇负有赔偿责任,也对因早产而降生的新生儿负有赔偿责任。胎儿娩出为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胎儿时期,所受损害即转化为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新生儿就早产损失主张赔偿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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