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针对从业人员艾梦丽的监管决定书,直指其在杭州高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投顾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最终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文书显示,艾梦丽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期间,存在向投资者诱导、夸大宣传、暗示收益的行为,同时其提供投资建议环节未按要求进行风险提示,相关操作不符合两项证监会出台的监管规定要求:分别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相关要求。
依据对应法规条款,浙江证监局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处罚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艾梦丽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相关信息如下:
| 涉事人员 | 任职机构 | 违规情形 | 监管措施 | 作出决定日期 |
|---|---|---|---|---|
| 艾梦丽 | 杭州高能云科技有限公司 | 投顾服务中诱导、夸大宣传、暗示收益,提供投资建议未做风险提示 | 出具警示函 | 2026年8月17日 |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从业人员行为合规管控,此类针对一线投顾人员的违规处置,也是监管层压实投顾服务全流程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常规监管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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