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秋,京东东路登州辖地的蓬莱县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阿云因不愿嫁给村中的丑光棍,对其谋杀未遂。在现代人看来,这只不过是一起可以提供饭后谈资的普通案件,可在当时却成了“通天大案”。王安石、司马光这两位当时最著名的政治家都卷入了这起案子,最后经神宗干预,案件才有了最终判决。这起案子为什么能够闹出这么大动静?让我们对阿云案掰开揉碎了细究一番。
□张漱耳
阿云差点杀了韦阿大
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秋,京东东路登州辖地的蓬莱县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阿云(姓云,时对少女不称呼名字以姓加阿),父早亡,母亲刚刚去世。就在母亲丧期之内,贪财的兄长(一说叔父)以几石米的价钱强行将阿云许配村中丑陋的光棍韦阿大。
阿云无法接受这样的命运安排,趁着韦阿大在田舍熟睡,持刀连砍十几刀。因阿云年纪尚幼,力气太小,十数刀并未伤及要害,仅仅砍断他一个手指。韦阿大痛痛彻心扉,惊醒后大声呼救。阿云丢下刀具,仓皇逃走。
韦阿大往县衙报案,因韦阿大家境贫寒,社会关系简单,官府很快将嫌疑对象锁定,逮捕了阿云。早已万念俱灰的她,毫无抵抗之心,还没等官府开口审讯,就竹筒倒豆子,一五一十将原委、细节全部交代。
案子已无悬疑,判决之快也是行云流水。蓬莱知县依据阿云与韦阿大的关系,将案子定性为谋杀亲夫。大宋律例对于妻杀夫、妇女通奸等治罪极为严苛,属于不赦的大罪,按律当斩。蓬莱知县据此对阿云判处了极刑。
知县按照程序,将案卷文书上递知州二审,由知州裁决后再报大理寺。
时任登州知州许遵原是一名下放历练的京官干部,用现在的说法就是“挂职”。他阅读了州府负责推鞫(审讯)的司理参军审后递交来的卷宗,心里冒出的念头是,这个婚约无效。
许遵的依据倒不是你可能认为的阿云年龄不够,而是《宋刑统·户婚律》明文规定的父母服丧期内不得婚约:“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意即凡在父母或丈夫丧期婚配嫁娶的,各判徒刑三年。如女方嫁过去为妾,则照原罪名减三等执行。婚姻判离。
于是,许遵没有以阿云谋杀亲夫的“恶逆”重罪判决,按普通杀人罪行附写了知州的判决,一并报送大理寺。
“疑案”呈报朝廷
时大理寺接收阿云案的是审刑院详议官韩晋卿。
他仔细复核阿云案后,批复给登州专业指导意见:阿云婚姻虽有瑕疵,即便不能作为谋杀亲夫,也系杀人未遂,故无论婚姻是否有效,蓄意谋杀伤人为既成事实,按《宋刑统·贼盗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依然适用绞死。案件的口子在于自首是否成立。许知州之“按问欲举即招”属自首,但与律文“杀伤不首”有矛盾。
许遵按韩晋卿的回复提示,又在改判阿云绞刑的基础上,从自首方面试图找到帮其脱罪的依据。然而,翻遍律文和相关卷宗,一无所获。
就在这当口儿,英宗因病驾崩,长子赵顼即位,是为神宗。他召王安石入京,启动变法改革,并降下大赦天下手谕。其中一条: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可依照谋杀罪行降低两个等级论罪。
许遵大喜过望,据此改判阿云免死,流放两千五百里。
韩晋卿作为大理寺法官,坚持律法高于圣旨,维持了县衙原判,但他秉性为人宽厚,内心尚存一丝人性之光,又有意支持许遵依据阿云与韦阿大“成婚违律”,推动阿云免死。尤其是他敏锐地感到,皇帝正推动变法,许遵依据皇帝敕令作出的判决,有高于律条的可能性,不妨一试。
于是,韩晋卿将知县、知州、大理寺三级判决意见打包,冠以“疑案”密封,一起交给神宗圣裁。
长达两年的拉锯战
韩晋卿揣测得很准,在急于变法的神宗眼里,围绕阿云案三方出现的不同判决,注定就不是一起普通的民间案件,其结果的走向关乎能不能为新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神宗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却深谙韩晋卿的用意,于是他原封不动又将终审之权交给变法与守旧的两位重臣王安石与司马光定夺。
一案激起千重浪。二臣共议此案,一攻一守,打得昏天黑地。
王安石的观点倾向许遵:一、母丧期间的婚约是违法的,婚姻无效,不能作为杀夫案;二、自首成立,“按问欲举即招”属自首;律文“杀伤不首”应狭义解释(仅限已杀),已伤可自首;三、敕优于律:神宗新敕明确:“谋杀已伤自首减二等”,新法高于旧律,必须执行。
司马光的观点倾向原判:一、婚约在民间已成事实,婚姻有效,杀夫已伤当绞;二、自首不成立:律文“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清晰,已伤即不可自首,开此例则“长奸凶、启杀心”;三、律优于敕:《宋刑统》是祖宗常法,不能因临时敕令破坏百年法度,否则 “良善无告、奸凶得志”。
如此,案子便上升到水火不容的程度。其实,双方在乎的都不是阿云的生死,王安石支持免死流放,不是具有同情阿云的道德本性,在于新法是否施行;司马光支持死刑也不是要捍卫司法公正。论争的背后,是新法和祖宗之法最初的较量与相互冲击。
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年多的拉锯战,双方争执不下,没有定性。神宗有些发毛,决定采取微妙的微调方式。他诏令将许遵从登州调回,升任大理寺卿。
这许遵也是一个犟种,调回中央上任后,马上扎进了双方的对峙,他站队王安石,强调熙宁元年七月皇帝的敕令效力高于律,三法司“弃敕不用、死守旧律”,违背皇权与新法精神。
天子一锤定音
然而,许遵的意见响应者甚少,御史台更是在朝堂之上弹劾许遵“议法不当”。中书省更是直接站队司马光,称违背律法的皇帝御旨不能执行。
神宗见微调于事无补,变革派反落下风,有些气恼,也是觉得案子已届两年,不能再拖下去,不得不出面。随后神宗诏命大理寺,将案件移交刑部审理,力求更加公平公正。这样,原先在一旁“看戏”的刑部也卷了进来。
谁知刑部官员都是些老油条,具备高超的官场艺术。不日意见出炉:阿云“谋杀已伤”罪名成立,应判绞刑。然时值神宗“守丧期”,上天固有好生之德,故建议阿云花钱抵罪,免其一死。
面对两边都不得罪的意见,神宗无奈,又诏令把案卷移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审阅。
吕公著、韩维、钱公辅商议后,认为法律的本意有三:“有量情而取当者,有重禁以绝恶者,有原首以开善者,”法律条文是需要遵守,也不能胶柱鼓瑟,要衡量一下实际情况;谋杀这类重罪须用重刑来禁绝;对于自首的人,需要给予改正的机会,激起良善之心。他们忧虑,如果犯人知道“谋杀未遂”和“谋杀成功”一样都判死刑,就可能把不必杀的人杀掉。
三人集体上报宋神宗:“臣等以为,宜如(王)安石所议。”
宋神宗兴奋了,当即朱批:“可。”他运用皇帝的特权,以特赦方式免除阿云死罪,改“贷命编管”,即将阿云流放远方州郡,编入当地户籍接受监视居住。
许遵根据神宗旨意,将收监在登州大牢长达两年的阿云免除绞刑,判处有期徒刑后,流放了外地监管。阿云案遂告一段落。
然而,已经卷入新旧党争的许遵成为变法派的司法代表,处在了政治风暴中心。神宗见群情汹汹,为平息争论,将他去职转任。好在许遵告别大理寺后,变法风头依然强劲,阿云又遇赦,终于提早出狱。始终供职大理寺的韩晋卿批复阿云返乡,恢复了正常生活。旷日持久的阿云案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