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6-058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3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565,094.3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434,905.67元。该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59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6年8月25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降低“精密数控刀体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将原项目募集资金中的7,500.00万元用于新项目“硬质合金碳化钨粉末生产线建设项目”。
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株洲华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硬质合金碳化钨粉末生产线建设项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株洲华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实施本次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2、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的下属支行;
3、丙方为2022年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一家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5045002936。截止2026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硬质合金碳化钨粉末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玮、张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向募集资金账户开户网点申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