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该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负责相关处罚核查工作,发文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于2026年8月30日面向社会主动公开,针对一起发生在合肥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
| 分类 | 工程建设类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8月21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8月30日 |
| 处罚对象 | 王业波 |
| 处罚事由 | 作为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驻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部经理,未认真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不能及时发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应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
| 处罚结果 | 给予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事故详情与责任认定
本次处罚关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2024年12月4日,事发地点为安徽省合肥经开区莲花路的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现场,该项目由合肥顶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事故发生时,一名工人正在A1号楼三层搭设外脚手架横杆平网,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最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后续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合肥经开区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5〕44号),正式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监管部门核查,王业波作为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驻该创新工业园一期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常态化的例行检查,无法及时排查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更没有针对发现的问题落实对应的整改措施,其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的规定,被认定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执行相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作出本次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29号),当事人完成签收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主动放弃相关申辩权利。
本次处罚严格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标准作出,最终决定对王业波处以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处罚,相关处罚文书同步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后续相关执业限制信息也将按规定同步至对应监管系统,确保处罚要求落地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王业波成立日期2021年7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业波,所属行业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龙塘镇洞庭村站兰组。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公开的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严格依照既定法规与裁量基准开展处罚流程,全程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并主动公开处罚信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履职的监管红线,也为各地住建部门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提供了合规参照,推动行业安全监管的标准化、公开化落地。
本次处罚对涉事相关主体形成直接约束。涉事项目经理王业波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被暂停6个月,期间无法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参与对应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其后续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执业活动。其所属的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可借此案例梳理内部项目安全管理流程,排查同类岗位的履职漏洞,补齐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环节的管理短板。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相关市场主体带来明确启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管理人员需严格落实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项目安全巡检、隐患排查与整改闭环工作,避免因履职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后承担对应的执业处罚责任。全行业也可通过这类公开的处罚案例,强化一线项目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从岗位端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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