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发布会现场。
8月31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2026修订)作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当前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年修订,至今已经14年,法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分总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56条,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等各方法定职责,压实助残全链条保障责任。明确将“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写入法规中,并细化各类主体在残疾人保障各环节中的具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程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落地见效。
第二方面,对标社会救助法、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新法新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分类救助、康复帮扶和优惠优待政策,健全助残全链条保障体系。法规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增加了科技助残、无障碍停车费用优惠等内容。
第三方面,系统回应群众诉求,补齐评残办证、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服务短板,不断提升残疾人保障服务的精准度与实效性。法规增加了残疾人评定、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盲道的规定,同时,扩大了送教上门范围,将禁止教育歧视范围扩大到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本次法规修改涉及多项制度调整,旨在持续破除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壁垒和环境障碍,全面、系统、有力守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发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批准处副处长刘艳丽表示。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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