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蒲市监处罚〔202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市金海圣桦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从未取得合法授权的个人处非法购进药品,且未严格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蒲市监处罚〔2026〕69号 |
| 当事人名称 | 成都市金海圣桦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20元;3.罚款5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市金海圣桦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无合法授权的个人手中非法购进药品对外销售,同时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既无法提供供货企业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样章备案、购进发票等合规资料,所提供的药品销售出库单也并非标注企业开具。本次涉及非法购进的药品包括10盒补肺丸与64盒复方感冒灵颗粒,所有药品均已销售完毕,货值总金额共计5220元,其中补肺丸以每盒250-265元的价格购进、298元价格对外销售,复方感冒灵颗粒以32元每盒购进、35元价格对外销售。此次案件线索源于该药房涉案的7盒补肺丸被查出存在多次扫码销售记录,属于医保药品追溯码异常,被认定涉嫌二次销售回流药品。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蒲江县医保局对该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26年6月4日将线索移交至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日前往该药房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批次的补肺丸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药房提供了标注为成都同兴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出库单,称药品从该企业购进,但无法提供对应发票以及对方法人授权销售书、样章备案等资料。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5日正式对该案立案。根据当事人自述,上述药品实际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汪某某私下购进,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分三批次订购,通过邮寄收到药品,票据随货送达,后续当事人索要发票时,对方告知无法提供且失去联系。2026年6月29日,蒲江县市场监管局向成都同兴康药业有限公司属地的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7月17日收到复函确认,涉事业务员并非成都同兴康药业工作人员,该公司也从未与成都市金海圣桦大药房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涉案的三张出库单也并非该公司开具。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资质文件与购进发票。2026年8月17日,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首营企业审核、销售人员资料核实、采购发票索取的相关规定;未从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针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条针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20元、罚款500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市金海圣桦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杨腾飞,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三湖大道36号、38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杨腾飞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3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作为成立仅3年的微型独资药房,本次处罚暴露出我们药品采购全流程管理的严重漏洞: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违规从无资质个人处购药,不仅造成5万余元罚没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冲击了门店合规经营根基,后续我们将全面整改采购核验流程,严守药品经营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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