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日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2批)》,对相关科研不端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这批共31起案件,相比今年初首批通报的案件数量多了50%。根据处理结果,多校多人被取消“国自然”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或不等,并给予通报批评。
几乎同期,中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通过官网,集中公布6起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通报,涉及图片不当操纵、不当署名、评审违规、买卖数据等多方面问题。而经比对,这6起与国自然的31起并不重合,属于主动担责、“自检自查”。
值得推敲的是,通报时所有个体案件涉及的科研单位或人员只用“某某”代称。比如,国自然基金委通报多起案件,均称“某高校”;而中南大学的处理通报,则只报“赵某”“张某”,等等。由此,反而给人无法“对号入座”之感。
或许,不端行为多为个人行为,只报“某某人”是对涉事单位的某种“保护”,毕竟科研单位,尤其名校的申请项目总量较大,而出问题的只是个别现象。此次,明眼人也发现,这31起案件的最后4起,正是之前被社会上第三方点名报案的“双一流”高校弊闻。
而具体到科研单位,中南大学作为原“985”和“双一流”高校,对外通报学术不端的处理结果,乃主动作为、正风肃纪之举。相比不愿主动通报的某些高校,中南大学把自查自纠的工作做在了前面,避免被动跟在舆论后面,再做“事后诸葛亮”。
既然国家或地方各级基金项目在申请立项公示时,均为实名制信息公开,单位名与申请人都赫然在列;那么,通报科研不端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也应形成主动机制,并且形成点名规范——做到“真名实姓、有理有据”。因为,个人和单位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针对其惩治措施,包括追回全部项目经费、若干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
科研经费来之不易、取之有道,国自然基金委通报案件后,“请广大科研人员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其实,这些被通报的科研人员,均来自各地高等院校,他们更是教书育人的学者导师,涉事论文也往往带教研究生合作。其不仅必须严守科学道理和伦理,而且必须严格遵循师德师风,把牢守住为学为师的基本底线。
从科研单位角度讲,被通报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更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成果发表过程中,持续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不仅事前、事后把关,而且也有事中层层把控的责任。出了事,当然也“责无旁贷”。
有规可据,更有法可依。不论国家、地方还是基层单位,均在一如既往严肃查处科研不端与违规行为,对案件中的有关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而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项目依托单位及相关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更需依规予以问责,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构建并完善良好科研生态,才能夯实科技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建设之根基。
倡科学昌明,反学术不端,更应正大光明、理直气壮,不能躲躲闪闪、云遮雾绕。点名通报批评,更显学术诚信环境治理的诚意和决心。
原标题:《从国自然31起案件到985自检,处理学术不端不应只报“某某”|教育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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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徐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