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邢春华因涉及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海口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相关处罚全量信息已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公示。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定性与最终处置结果,是海事监管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公开举措。
本次不予处罚的决定,意味着邢春华本次涉及的相关海事违法情节符合法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不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惩戒记录。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被处罚人名称) | 邢春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209*******437X |
| 违法案由 |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1012010058-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2 |
| 作出处罚机关 | 海口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邢春华作为涉事船员,其涉及的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行为,经海口海事局核查后,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最终作出海事罚字[2026]11012010058-1-1号不予处罚决定,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209*******437X,处罚决定作出于2026年9月2日,整个处置流程严格遵循海事行政执法公开要求,既明确了相关行为的合规边界,也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原则。
天眼查数据显示,邢春华成立日期2022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邢春华,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西乔戈庄村174号。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海口海事局公示的针对船员邢春华未如实填写法定文书的处罚,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定免罚条款,既明确了相关行为的合规边界,也体现了海事监管的柔性包容导向,有助于引导船员规范文书填报,降低一线从业者的合规顾虑,对航运领域合规生态的良性构建具备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