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杨华明、杨志华因所属船舶配员不符合安全要求被梧州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为涉事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相关处罚流程严格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执行,处罚结果已完成法定公示程序。
本次处罚针对船舶配员不足的安全隐患作出,涉事主体需按要求缴纳相应罚款,同时需立即完成船舶配员整改以消除航行安全风险,相关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对应海事信用监管范畴。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杨华明、杨志华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92010026-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525*******1719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4 |
| 作出处罚机关 | 梧州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完整信息如下:被处罚人为杨华明、杨志华,二人涉及的违法事由为其运营的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10026-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1719,本次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梧州海事局。
事件点评
本次梧州海事局对两名涉事人员的船员配员不足违规作出4000元罚款,是严格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要求的常规执法动作。该处罚依据清晰合规,将督促航运相关主体严格对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齐船员,补齐内河航行安全短板,规避因配员缺口引发的航行风险,助力内河航运秩序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