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解读】强化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监管 证监会拟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
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募集办法》从防控风险维度,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新华财经北京9月4日电(记者刘玉龙)4日,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迎来重要新规。当天,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募集业务原则,细化行为规范;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5大部分内容。
《募集办法》是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监管部门制定的私募基金领域首个管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关于投资“门槛”,《募集办法》第五条就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提出了多个明确的要求,比如,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同时,还要满足第八条“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规定。
综合来看,《募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标准既延续了此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也与其他资管产品的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募集办法》从防控风险维度,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家庭金融资产、家庭金融净资产分别从一般情形下的500万元、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600万元。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本原则
《募集办法》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募集办法》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将有助于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不过,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策略灵活、杠杆运用等特性,决定了它的风险相对较高,一些机构还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投资者在做出每一笔投资决策前,应以合规为尺,以审慎为锚。切勿轻信“保本保收益”的违规承诺,切勿盲从“内部资源”“优先认购”等话术陷阱——合规不是束缚,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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