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色情敲诈”类新型案件。
(图片来源:大连公安)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物色工作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性,以处对象或当情人为由,主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以“自杀、举报被强奸、到被害人单位或子女学校闹事”等手段相要挟,勒索被害人钱财,非法获利19.5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
行为认定
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
本案中,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物色符合条件的男性,再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采取多种过激手段恐吓、要挟,最终迫使对方交付财物、自己非法获利19.5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案金额19.5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刘某某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害人救济途径
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敲诈的款项。敲诈勒索案中,退赃退赔系主要救济方式,物质损失如转账款项可依法追缴返还,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支持范围。
涉及性关系及单位、学校的案件,依法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及匿名保护。
律师提醒
性关系是否自愿,不能仅凭事后一方说辞定性;捏造被侵害事实、以闹事、举报相威胁逼迫他人交付财物,即便双方确有过亲密接触,也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遇到此类要挟,切忌私下妥协转账,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避免自身陷入更大风险。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澜循律师事务所 卞灵霞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大连公安、都市现场、大观新闻
编辑:小鱼儿、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