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下发编号为〔2026〕149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针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新华锦(维权),证券代码600735)长期存在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此前青岛证监局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相关违规事实,截至2026年4月20日,案涉全部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清偿完毕。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ST新华锦及其子公司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各年度发生额及占当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如下:
| 时间区间 | 资金占用发生额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
| 2021年 | 1.15亿元 | 11.22% |
| 2022年 | 5.61亿元 | 49.21% |
| 2023年 | 4.54亿元 | 29.44% |
| 2024年 | 15.82亿元 | 104.35% |
| 2025年 | 12.24亿元 | 88.18% |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本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但ST新华锦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在多份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甚至虚假记载: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应时段的资金占用情况;还针对2023年半年报的资金占用余额,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该调整金额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24%,导致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后续ST新华锦已在2024年年报和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及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交所经核查认定,该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节严重,相关主体分别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股票上市规则的多项规定。本次处分过程中,公司及实控人张建华、时任董事长张航、时任总裁盛强、时任财务总监程雁玲、时任财务总监曹旭均未提出异议,其余3名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均未被监管全部采纳,上交所已结合占用资金全部收回的情况,综合考量各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认定责任。
最终上交所作出正式纪律处分决定:对ST新华锦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新华锦集团时任总裁刘笃平,ST新华锦时任董事长张航,时任总裁孟昭洁、盛强,时任财务总监曹旭、程雁玲予以公开谴责;对ST新华锦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燕妮予以通报批评。
本次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上交所同时要求ST新华锦及相关董监高人员对违规事项进行全面整改,深入排查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的合规隐患,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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