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募集办法》共7章45条,从募集主体行为规范、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资金安全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围绕“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这一核心逻辑,《募集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募集业务基本原则,细化行为规范。《募集办法》强调,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揭示风险,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在募集方式上,明确管理人可自行募集或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严禁通过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募集。同时重申《私募条例》禁止性规定,对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保本保收益安排、误导性宣传等市场多发频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格约束。
二是全面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作出详细规定,在总体上与资管行业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同时,部分要求略高于一般产品。对金融机构及全国社保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针对风险较高的特殊类资产设置更高的投资经历和金融资产要求;同时明确管理人要持续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的资质和人数。
三是规范募集全流程,发挥“指南书”功能。从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到基金合同签署,《募集办法》对募集各环节均作出明确行为规范。重点围绕风险揭示义务,对适当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和特别风险揭示提出细化要求。在募集文件方面,《募集办法》对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及基金合同内容,在规章层面设定了细化的底线标准。
四是建立募集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募集办法》明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确保投资者资金独立于机构自有资金,并安排专门的募集结算服务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同时,对管理人募集环节的合规内控作出全面规定,要求落实人员、制度、财务等内控管理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私募基金配套服务体系,通过全链条制度建设夯实规范发展基础。相关负责人表示,《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