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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第三方平台“引流”告别野蛮生长,监管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明确五大高风险情形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闫军
距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不足一个月,券商、基金营销合作行为规范迎来了细则落地。
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显示,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时,必须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并对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新规进一步细化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需要先向证监会备案,各证监局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明确五大高风险情形,对于认定为高风险的合作,监管将直接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在业内看来,这意味着券商、基金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合作例如“页面跳转”等将纳入监管。
严格审慎事前评估,重点关注四大核心维度
通报下发后,监管部门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通报了具体执行标准,为行业机构划定了清晰的操作边界。
新规首先在事前评估环节加码。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慎的评估,重点关注四大核心维度:平台是否实质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模糊服务提供主体边界、投资者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收费是否合理且质价相符。
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结果不再仅是业务部门的内部存档文件,而是需要由公司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及总经理等管理层核心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将责任切实落实到人。
明确五大高风险情形
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
在评估框架的基础上,监管进一步引入风险导向的分类管理理念。
根据转接跳转后页面承载功能的不同,合作将被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其中,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或基金申购赎回,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
一是持续运营时间低于3年;
二是缺乏服务千万级以上用户的系统架构设计与运维经验以及应对突发流量洪峰的弹性扩容能力;
三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下或者近1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信息系统故障;
四是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截取、存储投资者相关数据的可能;
五是无金融相关业务或者金融属性较弱,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六是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针对高风险情形,监管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审批流程。除履行常规评估程序外,金融机构还需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的外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确保监管端能够及时掌握风险动态。
备案合规成合作“准入门槛”
转接渠道的合作并非“一评了之”,持续跟踪评估同样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提供证券交易转接渠道和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这意味着,备案合规将成为平台方与金融机构维持合作的前提条件。
监管要求,行业机构须动态跟踪第三方平台的合规状况,一旦发现违规情形,应立即要求平台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必须果断终止合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延续。
监管明确:高风险合作将启动现场检查
在长效监督层面,上述通报称,各证监局已将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关注事项。对于认定为高风险的合作项目,监管将直接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于其他类合作,也将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穿透式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通过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引入风险分级管理和外部专家评审机制,并强化备案与持续跟踪要求,旨在从源头防范第三方平台借道营销可能引发的投资者权益损害、数据泄露及系统安全风险。
“事实上,业内此前对券商开户、基金销售‘跳转’业务存在一定的争议,随着此次新规落地,业务合作有了清晰的标尺。长期来看,规范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生态,推动金融科技与财富管理业务的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某基金公司电商渠道相关人士表示。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