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云市监昆处罚〔2026〕1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分店同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价格欺诈两项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昆处罚〔2026〕1212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 |
| 处罚机关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3000元;针对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1元,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40.43元,罚没款合计3071.53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处罚因PDF附件解析失败无法公开完整案件细节,根据已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可梳理出案件基本脉络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相关法律要求;二是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与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过程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对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开展立案调查,确认该分店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3000元罚款。
针对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结合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1元,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40.43元。
两项处罚合并后,当事人合计需缴纳罚没款3071.53元,全部上缴国库,处罚日期为2026年9月1日。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尚勇分店成立日期2023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磨憨-磨丁合作区尚勇镇农贸市场。
点评分析
本次旗下尚勇分店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两项违法被合计罚没3071.53元,暴露出门店日常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落实广告内容真实、明码标价的法定要求。虽本次处罚金额不高,但作为国有控股连锁药房的分支机构,此类违规会直接损耗品牌在周边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公司需尽快补全门店经营合规培训与巡检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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