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为云市监曲沾处罚〔2026〕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作出行政处罚。该门店因多次检查均无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曲沾处罚〔2026〕47号 |
| 当事人名称 | 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 |
| 处罚机关 | 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仅配备一名药师协理,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质量负责人与实际远程审方人员信息不一致,且在三次例行检查中,均无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无法提供执业药师在岗打卡、出勤等证明材料。该门店未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且未经合格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即通过远程审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问题。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4日,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门店无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仅登记质量负责人温某,且无法提供对应执业药师注册证,于是当场向该门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沾市监责改【2026】YF051403号),责令其在2026年5月18日前完成整改。
2026年6月3日、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两次到该门店复查,现场均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岗,店员也无法提供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相关证明,从远程审方处方笺可见,审方药师并非该门店注册人员,与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2026年6月18日,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门店涉嫌违法的行为正式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三次检查的记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药师注册资料、远程审方处方笺以及门店资质文件等证据,均经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完整印证了该门店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即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按规定配备合格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相关规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最终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对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罚款5000元整,款项上缴国库。
天眼查数据显示,曲靖市福麟大药房有限公司炎方一分店成立日期2020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侯荣梅,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炎方乡炎方集镇。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旗下门店被罚,暴露出我们在药品零售合规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在岗履职制度形同虚设,远程审方流程不合规,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要求。此次5000元罚款虽金额不大,但敲响了合规警钟,后续我们将全面核查旗下门店药学人员配置与处方药销售流程,筑牢经营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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