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证券公司前营业部总经理俞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处罚决定,俞某合计被没收违法所得480.12万元,并处以523.07万元罚款,罚没金额总计1003.19万元。
违法事实:双重违规涉及交易金额超3亿元
经调查,2019年9月30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俞某先后担任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其实际控制并使用“胡某”“张某”“李某1”三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及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7月12日,俞某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营平台(恒生系统)获取私募基金产品持仓、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等未公开信息后,使用上述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进行趋同交易,涉及股票112只,趋同交易金额8793.79万元,非法盈利223.07万元。
二是违法买卖股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14日,俞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使用上述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扣除未公开信息交易部分后,交易金额2.177亿元,盈利257.05万元。
当事人申辩与监管复核:三大争议焦点均被驳回
俞某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多项异议,主要包括:部分趋同交易股票为热门标的,交易逻辑与未公开信息无关;登录恒生系统查询属正常履职行为;账户资金来源于配偶家人,收益不归其所有,请求从轻处罚。
监管部门经复核后逐一驳斥: - 趋同交易认定基于俞某知悉未公开信息后的交易行为,与股票是否热门无关; - 其作为营业部总经理虽有系统查询权限,但结合交易时点与趋同情况,足以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 - 账户实际由俞某控制,部分资金流向其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收益归属不影响违法认定。
处罚决定:双重违法合计罚没超千万元
上海监管局指出,俞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情形;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第四十条,构成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罚:
| 违法类型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罚款(元) |
|---|---|---|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2,230,742.87 | 2,230,742.87 |
| 违法买卖股票 | 2,570,456.61 | 3,000,000.00 |
| 合计 | 4,801,199.48 | 5,230,742.87 |
上述罚没款项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俞某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证据显示,相关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恒生系统查询日志、银行流水及询问笔录等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监管部门强调,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或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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