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西南证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员工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刘利在任职期间存在未报备实际使用手机号、超额领取绩效奖金等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证券行业监管规定。
违规行为明确:未报备手机号与超额领绩效
黑龙江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刘利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未按公司要求报备本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二是超额领取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这两类行为均违反了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合规与廉洁从业要求。
多项法规被触犯 监管依据清晰
根据公告,刘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项核心监管规定: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该条款主要规范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报告义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信息报送要求;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明确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措施落地 要求强化合规意识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黑龙江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决定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刘利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合规学习,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救济途径明确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显示,刘利若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案例再次凸显了证券行业对从业人员合规细节的严格要求,包括基础信息报备、薪酬领取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对行业机构强化内部合规管控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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