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岳倩)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鼓励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据介绍,《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企业规范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支付,努力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整车—零部件”合作关系,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针对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问题,《通知》提出5项具体要求。
账期起算清晰明确。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两次以上)的供应商,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1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汽车企业在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和供应商要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汽车企业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账款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支付方式合规便利。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如使用,应控制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
议价期间先行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期间账款支付安排。若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双方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90%);若为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以上(含)先行支付,并按照最终的价格多退少补。
此外,在中小企业优先保障方面,《通知》明确,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鼓励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等。
《通知》还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推动优化账期工作。汽车企业要建立健全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制度,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完成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账款支付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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