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转自:黑龙江日报
近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以调解形式,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借款的民事案件,明确这一问题的法律边界。
17岁借款人小陈(化名)辍学后因沉迷物质享受,依靠父母资助与朋友借款维持高消费,累计欠款1.2万元。案件送达阶段,小陈母亲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法官多次释法沟通,父母虽带孩子出庭,但仍坚持“不愿偿还”的立场。
为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小陈父母,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仍需返还,且法定代理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家庭教育责任,家长需正视对未成年人消费观的引导义务。另一方面,提醒原告,出借款项时应该核实对方年龄,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不能支持其主张利息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齐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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