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3年12月2日,55岁的刘凤英(化名)入职安徽一家公司担任普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并未为刘凤英购买工伤保险。
“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后,刘凤英找到公司协商工伤理赔事宜,对方却称其入职时已满55岁,超过当时女性工人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有费用应由负全责的肇事方承担。”刘凤英的代理律师陈培玉说。
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的2024年1月24日,当地人社局已经对刘凤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凤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的核心争议点较为集中,即签订劳务合同的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今年进行的二审庭审中,陈培玉指出,“依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新型‘超龄用工关系’。”
陈培玉进一步解释道,新型超龄用工关系以“去差异化保障”为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只要满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支配性劳动”两个条件,即统一纳入保障范畴。
该案已于10月13日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涉公司需承担刘凤英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