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期货")时任互联网金融部及互联网金融一部负责人陈彦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次处罚源于公司在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暴露出期货公司在创新业务风险管控方面的薄弱环节。
违规事实:第三方合作尽调与管控双缺失
监管部门经查实,先锋期货存在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关于"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第五十六条"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的管理"的规定。
| 违规事项 | 违反法规条款 | 监管定性 |
|---|---|---|
| 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尽调不充分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 互联网营销活动未有效管控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
个人责任:业务负责人监管职责缺位
作为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直接管理者,陈彦玲在先后担任互联网金融部、互联网金融一部负责人期间,对合作的部分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尽职调查义务,且未有效履行对营销活动的管控职责。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出具警示函。
监管警示:互联网业务合规红线明确
此次监管措施释放出监管层强化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合规管理的信号。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与期货业务的深度融合,互联网营销已成为行业获客重要渠道,但部分机构在快速拓展业务过程中忽视了合作方风险管理。监管部门强调,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必须建立覆盖合作机构准入、持续监控、风险处置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根据决定书,陈彦玲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案例为期货行业敲响警钟,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机构需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对创新业务条线负责人的履职监督,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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