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广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所”)及注册会计师郭益浩、袁朝兴在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洲交通”)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上述机构及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执业暴露四大类问题
广西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致同所及郭益浩、袁朝兴在五洲交通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收入实质性程序、项目复核及其他执业环节均存在明显缺陷。
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审计团队未充分履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义务,对部分重要组成部分的经营情况、会计政策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在了解内部控制活动时,对存货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时,未取得盘点人员和监盘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相关要求。
收入实质性程序的缺陷更为突出。检查发现,审计团队未充分关注部分业务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异常情形未进行充分分析说明;此外,对个别重要客户的函证未取得可靠回函,且未执行替代程序。这些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第1301号》《第1313号》《第1312号》中关于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审计证据、分析程序及函证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复核环节,审计报告出具前,审计团队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完善部分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中关于项目复核的规定。
其他执业不规范问题还包括: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日期,以及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分别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第1131号》中关于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及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广西证监局指出,致同所及郭益浩、袁朝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致同所及郭益浩、袁朝兴需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公告,相关方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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