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建议,在本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作出规定,体现差异化管理要求。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航班延误、取消这一群众关心的问题增加相应规范,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
上一篇:党建引领强根基 医路奋进谱新篇
下一篇:警惕奇葩门诊名称扰乱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