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可)近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为无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偿署名”或“变相挂名”。
《通知》指出,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有利于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同时也是保障标准质量、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偿署名”“人情署名”等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标准制定工作秩序,影响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要切实反映各方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实际贡献。在标准前言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具备标准所对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实质性参与相关工作,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工作,确保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及其实际贡献的公开透明、可追溯。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的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标准署名的全程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组建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应当首先确定参与标准编制的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具体分工,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起草工作组的每次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随附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名单。起草工作组在向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国家标准工作组讨论稿最终稿时,应当明确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起草单位、起草人以及各自完成的工作。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前言中应当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应当包含起草单位、起草人以及各自完成的工作。在技术审查会上,起草工作组介绍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情况时应当包含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工作完成情况。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留存标准编制过程各阶段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及调整记录等材料,并作为标准档案进行归档管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不得随意改动标准署名。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以适当方式向国家标准委反映在国家标准署名工作中,涉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占他人贡献或存在的其他不端行为。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抽查。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根据投诉举报核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国家标准委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必要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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