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论坛)
12月17日,吉林金融监管局下发《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吉金规〔2025〕2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防范非正常自保互保业务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保险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销售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本通知所称互保件,是指由保险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省级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
二、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吉林省内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代理制保险销售顾问、员工制保险销售顾问和其他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三、压实主体责任。保险机构承担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履行风险监测、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职责。
四、建立健全制度。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应当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范围、审批权限、监测指标和处置流程,确保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系统建设。保险机构应完善系统管控流程,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销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号、直系亲属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系统应当具备自动识别和预警功能,对同一销售人员购买多份保单或缴纳高额保费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积极探索对隐性自保和互保件管控的有效措施,提高系统化管控能力。
六、做好风险监测。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继续率、自保件和互保件退保率、自保件和互保件占比等关键指标的风险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享有同等权利。保险机构要维护销售人员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保件和互保件保单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八、销售过程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管控自保件和互保件核保流程,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保险产品。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要符合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九、销售行为管理。保险机构要对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实行“双录”管理,先质检,再承保。销售行为可回溯要严格执行《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
十、合理激励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自保件和互保件平衡合理的佣金激励分配机制,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长自保件和互保件的佣金支付。
十一、禁止性规定。保险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优于其他客户保单;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等非自有资金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接受销售人员以虚假关系投保。
十二、严禁数据造假。保险机构应当对保费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管控,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严禁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严禁以虚假关系投保,规避自保件和互保件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妥善处置信访。保险机构应妥善处理自保件和互保件引发的信访投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建立纠纷处理快速通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自保件和互保件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及时解决。
十四、处罚信息登记。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向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保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处罚信息,处罚信息登记应当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遗漏。
十五、人员招录管理。保险机构在人员招录时须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进行查询,充分参考查询结果,慎重签约、聘用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违规记录的人员。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吉林金融监管局将严格监管保险机构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情况,对问题突出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十七、本通知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自保件和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的自保件和互保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后续管理应符合本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