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2月22日发布通知,推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为积极还款的信用受损者提供重塑信用的便捷通道。此举绝非“征信洗白”,而是富有人文温度的制度松绑,助力个人重塑信用。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这一规定虽有效发挥了惩戒与警示作用,但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误伤”。例如,因短期失业、家庭变故或无心疏忽导致的非恶意失信行为,若在信用记录中长期留存,可能导致个人在贷款、求职等重要环节受阻。如何使刚性的制度设计更具包容性,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课题。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切口精准、用意深远,划定了政策适用的清晰边界:仅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且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还清的信贷逾期债务。更可贵的是“免申即享”的设计,省去了申诉的繁琐与心理负担,以沉默包容完成尊严的无声修复。这既呼应了传统“赦小过”的治理智慧,也契合现代法治中“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警示失信与激励守信之间寻求更优平衡。
从价值维度审视,该政策的影响远超个体层面。对个人与家庭,这是一次及时的“信用解锁”,有助于重获金融支持,激活消费与创新潜力;对金融机构,这是一次高效的“风险清淤”,助力银行及时有效地盘活沉睡坏账,推动风控逻辑从“紧盯历史污点”转向“考量综合资质”,让信贷资源流向真正有需求、有潜力的主体;于宏观经济,这更是一剂“信心催化剂”,有助于释放消费潜能、提振小微主体活力,为经济复苏增添动能。
当然,容错不等于纵容,善意亦有边界。政策明确将未履行偿还义务、恶意逃废债等情形排除在外,确保惩戒的严肃性不被削弱。这恰似大禹治水,疏堵结合,既断了妄图钻空子的“老赖”后路,更警醒世人:制度的善意仅眷顾那些愿意对自己负责的人。
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震慑,到“惩戒有度、修复有路”的弹性包容,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实施,正是社会信用体系不断走向成熟的表现。制度有规则刚性,也有人文温度,将更好地涵养健康、可持续的社会诚信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