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维权)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及前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相关补充协议及违规减持,吴加维、陈奕纯合计被罚款150万元,陈丹华被给予警告并罚款80万元。
公告显示,2020年11月,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吴雄驰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同日及2022年10月,相关方先后签署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差额补足义务及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但智动力均未就上述补充协议进行披露。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决定对吴加维罚款100万元,对陈奕纯罚款50万元。
关于陈丹华的违规事实,2020年12月其参与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因配资股票接近平仓线未补充保证金,导致部分股份被强行平仓。经查明,其在任职期间违规减持股份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1,861.35万元,虽无违法所得,但仍构成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的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公司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仅涉及相关人员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同时,相关情况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控制权稳定,董事会运作正常。
| 当事人 | 违规行为类型 | 处罚措施 | 罚款金额(万元) |
|---|---|---|---|
| 吴加维 | 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罚款 | 100 |
| 陈奕纯 | 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罚款 | 50 |
| 陈丹华 | 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 | 警告,罚款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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