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因琐事引发打斗,先动手的钱某被罚100元,还手的赵某却被行政拘留3天,这是为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打斗导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
01
两男子因琐事打架
还手的被行政拘留3日
赵某与钱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门面相邻。2024年4月,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赵某推落钱某的部分货物,钱某打了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之后,钱某没有继续殴打赵某的动作,但此时赵某上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钱某奋力反抗,赵某这才松手。
钱某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让头部受伤出血的钱某先去治疗,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经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组织赵某与钱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辖区公安分局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钱某处以罚款100元。赵某不服,主张是钱某先动手打人,其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遂起诉至柳北区法院。
02
还手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法院判决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赵某被钱某打一拳后还手的性质,以及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赵某对此存在过错。争吵中,赵某推落钱某的货物,导致冲突升级,赵某对此亦存在过错。
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后退两步,钱某没有继续攻击赵某的动作,此时并未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赵某可尝试以躲避、离开现场等方式脱离冲突并报警求助。但赵某立即还手,冲向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赵某仍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主动攻击性强,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
赵某与钱某门面相邻,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钱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公安分局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适当。
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03
被打还手怎么算“正当防卫”?
法官说法
被打一拳后还手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二者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现,但二者属性存在根本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相互斗殴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4.对象条件。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限度条件。行为人采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即应综合考虑案件发生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04
女子被两口子打还手遭行政拘留
法院:属正当防卫
这几年,因为防卫行为被质疑“过度”的事件时常引发争议,“被打还手”被认定是“正当防卫”的案例也不少见。
2025年5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还手,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两人 “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
2024年6月,湖南永州一女子刘某因为摆摊问题与一对夫妻(彭某、李某)产生矛盾,两口子抓着她的头发拖曳,纠缠中,女子反抗也抓住了对方的头发。没想到女子报警后,对方两口子双双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处拘留五日。女子不服,把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从整个事件的起因来看,刘某并无过错。虽然三人口头约定均不得在某公园摆摊,但口头约定不能成为彭某、李某引发冲突并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某公安局主张刘某违反口头协议,存在起因过错,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
从冲突升级来看,彭某、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刘某在李某推搡时采取后退躲避行为,李某却采取了更为过激的暴力行为,对刘某造成了实质损害。针对李某的持续威胁和攻击,刘某才进行反抗,彭某后续还实施了拖拽刘某的右手、右脚等行为。从上述过程来看,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其引发了此次冲突并与彭某造成了此次冲突的升级。
刘某的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反应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其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其行为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防卫的限度。
综上,法院认为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遂判决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5
被打不敢还手?
新法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
法官介绍,群众对被打时该不该还手的担忧,反映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困境。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可以说,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直面争议问题,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具体包括:
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界定防卫限度:强调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损害。
免除法律责任: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
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明确举证责任: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
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也界定了防卫的合理限度,还特别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时挺身而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 张义健:做了这么一个规定之后,实际上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就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要准确地判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符合本条规定的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形,当然目的是保障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来源:央视网综合法治日报、北京新闻、三湘都市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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