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深圳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限制转让期内违规转让公司股票,深圳市智动力(维权)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丹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违规事实:配资爆仓致超额减持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陈丹华在2020年12月23日参与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万股。其认购资金部分来源于配资,后因智动力股价下跌触及配资平仓警戒线及平仓线,且未及时补充保证金,导致所持284.25万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
此次强平行为直接造成陈丹华在任职期间违规减持股份179.53万股,违规交易金额达1861.3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交易金额较大,但本次违规减持未产生违法所得。深圳证监局指出,陈丹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不得转让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反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结合配合调查情节从轻处罚
深圳证监局表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陈丹华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陈丹华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影响:凸显董监高合规意识重要性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股份变动管理中的合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取得的股份,其转让亦受特定锁定期限制。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董监高通过配资等杠杆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不仅面临市场波动风险,更可能因强制平仓等非主观因素触发违规,需引以为戒。
资料显示,陈丹华出生于1982年3月,住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目前已不再担任智动力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XX号),是对其2021年违规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案件从调查到处罚历经四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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