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享受更优美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等一系列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增进民生福祉的内在统一性,凸显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鲜明的民生导向。
拓展民生内涵
在农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直接表达,就是人是自然之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主张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和因物制宜,按自然规律开展各种活动。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自然环境所蕴含的善和美的意义,“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就是生动写照。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被重构,出现了“人为自然立法”等理论观点。这种转变,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然而,工业文明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攫取,带来了环境破坏和生态危机,人与自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必须在更高层次上重构人和自然的关系。无论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还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强调的“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都是对工业文明时代人和自然关系的重思。
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出发,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同时创新性传承“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提出“环境就是民生”,强调“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这些论断突破了单一从经济发展、物质生活维度来理解民生、理解幸福生活的狭隘思维,将生态和民生紧密联系起来,拓展了民生的内涵。
保障生态权益
民生权益是与人们生活直接关联的权益,是人的基本权益。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从过去“盼温饱”发展到现在“盼环保”,从过去“求生存”升级为现在“求生态”。生态环境不仅关系经济发展质量,而且攸关每个人的生活品质。因此,民生权益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方面,也体现在生态环境方面。
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益,必须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永恒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付出了高昂的生态环境代价,把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都给破坏了,最后还要用获得的财富来修复和获取最基本的生存环境,这就是得不偿失的逻辑怪圈。”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破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悖论,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做到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举,通过环境保护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创造更加优良的生态环境,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融合与统一。
在优质的生态产品、优美的生态环境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基本的民生需要的今天,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就是改善和保障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法律制度框架,稳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在法典草案第一条,回应生态环境领域群众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提升资源环境要素利用效率。《建议》提出“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强调“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这些针对性措施的落地,将有助于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凸显公平普惠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有财富。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要求,对环境公平、生态公平问题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将生态环境定位为公共产品和民生福祉,而且是最公平、最普惠,显示了优良生态环境的公平性、均衡性、普惠性。
生态资源的公平性,越来越直接影响社会公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生态公平方面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基于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区域间生态公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先后印发,提出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明确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对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在实践上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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