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00895)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书》〔2025〕26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公司个别项目收入存在跨期、点价交易的稀贵金属回收利用业务和填埋气发电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阳极泥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更依据不足且成本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特许经营许可权摊销期限依据不充分、重金属污泥车间借款利息资本化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2022年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口径与年报披露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公司“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后续根据深圳证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上述监管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述相关事项,将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