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一、准确把握政策执行要求
深入理解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明确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内控制度,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中,确保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政策要求。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二、落实价格评审优惠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80%作出承诺,该比例达到80%以上,依法对其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未达到80%,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
三、规范证明文件提交与审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即视为本国产品,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澄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定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四、强化监督保障与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强化采购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积极加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着力解决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专业认定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强化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更新《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为参考性文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结合具体项目特点,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适当合理调整。本次更新以公开招标文件为示例,采用其它方式的采购文件均应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一)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号42.1 条款名称 支持本国产品内容:□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 (原条款号顺延)
2.增加附件: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3.“14.投标文件的组成(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适用】。
4.“42.支持国产、进口产品审批”增加:42.1支持本国产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原条款号顺延)
(二)关于“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11.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增加:(1)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符合澄清补正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澄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原条款号顺延)(5)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
(三)关于“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