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专家,虽无实质官职,权力却不小,比如招投标领域的评标专家。某种程度来说,这些专家直接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为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新修订的《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于日前通过省政府审议,并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如何升级对专家们的管理?记者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处相关负责人。
记者:此前,我省对评标专家已有管理办法,此次为何重新修订?
答:我省以往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不符合当前的国家规定和形势要求,按照全省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部署,以及国家和浙江的相关要求,对以往的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从现实看,这些年,绝大多数专家都能依法依规履职,但专家不专、专家干预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收受贿赂,打分时有意“照顾”;有的结成“小圈子”,评标时搞“互帮互助”;还有的因专家库不健全,一些专家成为熟面孔,容易滋生暗箱操作……
专家要用好更要管好。因此,重新修订管理办法就是要从源头以机制堵住腐败的漏洞,以管理塑造高素质的专家队伍,营造公平公正的评标环境。
记者:对于入库专家,如何确保“含金量”?
答:浙江对入库专家设置了“三道关”,从设置入库条件、严格审核程序、强化再审查再监督等方面加强源头把关。
首先是入库条件上,在以往管理办法基础上提高了入库标准,新增了“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等内容,同时规定了“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受过撤销公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行贿受贿记录”等7种不得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其次在专家入库审核上,明确申请入库应当提交单位推荐书、专业水平证明材料、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书面承诺等5类材料,保证入库专家专业水平;明确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标准严格开展入库审核,并通过测试或者评估筛选专业人才,确保入库专家业务能力达标。
第三则是入库后的再审查再监督。在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浙江仍会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对专家信用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再审查、再监督,提升入库专家可靠性。
记者:专家要用好更要管好,在这方面《管理办法》有何亮点?
答:规范管理好专家,才能防止专家“任性用权”。浙江的办法是全周期管理,从健全个人档案、加强业务培训、履职考核和信用评价等方面,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标一评”。以往,项目评标完成就意味着专家的工作结束。如今《管理办法》及后续配套文件明确,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三方在每个项目评标结束后,要按照统一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信用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避免专家“一评了之”。
“一年一考”也增加了评标专家的责任感。比如浙江将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和履职风险评估制度,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考核不合格的解聘出库,让专家的履职更加合规。
值得一提的是,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专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记者:如果出现评标不公、行为不端、权力寻租等问题,专家会被如何处理?
答:浙江的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会因为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规范的制度,永远是预防腐败的利器。要规范专家评标,营造公平公正的评标环境,关键要建好一个专家库。
以往的专家库,入库虽严但出库也难,专家流动性不高。现在的专家库则增设出库情形,明确了7种调整出库情形,比如因“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出现办法规定的不得入库情形”等,都会被调整出库,对评标专家实现从入口“严进”到出口“严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明确了责任。比如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等12种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人工智能正重塑治理,新的《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这一趋势?
答:数智化是《管理办法》的特色之一。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要求专家库应当与省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夯实数据底座。
在应用上,专家库集成了各专业领域评标专家数据资源,以抽取使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评价考核等应用为支撑,实现评标专家有效使用、智能管理。
同时,我们这次也新增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人工智能辅助评标、专家异常行为智慧分析预警等应用,不断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准确性,持续提升我省招投标智慧治理水平。(记者 郑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