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8,简称“西藏珠峰”)1月1日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塔城国际”)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西藏监管局拟对塔城国际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经西藏监管局调查查明,塔城国际存在两项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未告知西藏珠峰与捷胜环保、刘某某、高某的股份代持关系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包括:塔城国际与捷胜环保签订协议代其持有西藏珠峰股份,截至目前仍代持533.8万股;与高某、刘某某签订协议,由刘某某证券账户代持1400万股股份,后于2025年7月约定剩余代持股份归高某所有以抵偿债务。二是塔城国际隐瞒与西藏珠峰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塔城国际控股的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中环技”)以及由高某实际控制的刘某某证券账户,三者曾同为西藏珠峰前10名股东,且存在共同投资、债务纠纷等可能造成经济利益转移的情况,但塔城国际未将此关联关系告知西藏珠峰。
西藏监管局认为,塔城国际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建荣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西藏监管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 | 处罚措施 |
|---|---|
|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 黄建荣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公告同时指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西藏珠峰公司本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本次行政处罚的最终结果以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塔城国际及黄建荣可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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