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12月31日公告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就其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龙煤天泰需向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6亿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同时赛鼎公司需向龙煤天泰支付赔偿金349.5万元。宝泰隆表示,上述判决涉及的利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将影响当期损益,而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与损益无关。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正组织律师团队研判是否申请再审。
据悉,该案源于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包括: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1号民事判决;龙煤天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730,399.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赛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龙煤天泰支付赔偿金3,495,000元;龙煤天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向赛鼎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7,099,143元;双方继续履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明确:
宝泰隆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完全不足以弥补工程缺陷问题给龙煤天泰带来的损失,且在缺陷问题尚未解决并通过龙煤天泰验收的情况下即判决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显失公平。目前,公司已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判决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并将依法在研究后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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