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离婚诉讼期间若夫妻一方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仍有权追究其责任。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明确夫妻一方隐藏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者不分。
杨某(女)与刘某(男)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5年后,杨某偶然发现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曾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大额取现,累计金额30余万元。而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刘某未依照法院要求如实提供该账户的银行流水,故意隐瞒上述财产事实。杨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该笔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被分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刘某的取现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某未能就该笔财产的用途、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刘某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提供该银行账户流水,系隐瞒相关财产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案涉财产属于新发现的、在先前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财产金额、刘某的过错程度、双方此前诉讼情况,酌情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维持原判。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岳麓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负有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对于离婚时未被发现、未予处理的财产,权利人在发现后有权另行主张分割,且该财产的性质不改变,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依法保护诚信方和弱势方合法权益、惩戒隐匿财产行为的鲜明司法立场,旨在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理性、诚信化解财产争议,推动家庭关系平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