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在币圈OTC业务中,“买U卖U赚取差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是诸多从业者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此类行为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明确OTC业务与支付结算业务在法律层面的界限,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若OTC业务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便不能以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对从业者定罪处罚;反之,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目前,已有学者与律师从国家规定、经营许可等专业角度对该问题作出解答,但对于“支付结算”的核心含义,仍缺乏通俗直观的阐释。事实上,只要厘清支付结算的本质,OTC业务是否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答案自然水到渠成。从场景分类来看,支付结算无外乎两种核心类型: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与去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又称点对点式支付结算场景)。
我们可通过具体案例通俗理解:在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尚未普及的时代,现金交易是主流模式,这正是典型的点对点式支付结算场景。例如,A向B购买价值100元的茶杯,A直接支付100元现金给B,交易完成后B的现金资产增加100元,A的现金资产相应减少100元。在该模式下,支付行为与双方资产的结算行为同步发生、融为一体,无需依赖任何第三方介入即可完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结算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势显著:能高效处理海量交易,瞬间完成资金转移与结算,大幅提升交易效率;同时打破时间与空间限制,用户无论身处何地、何时,只要具备网络条件,就能实时完成交易,无需像现金结算那样必须面对面进行。但电子现金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天然具有可复制性,可能出现“双花攻击”(即同一笔电子现金被重复使用)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形成了基于信任第三方机构的中心化支付结算模式,商业银行、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均属于此类信任机构。
以商业银行为例,当A发起向B的银行账户转账100元的交易请求时,商业银行会通过中心化数据库进行记账,扣减A账户100元、增加B账户100元。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背书,A与B之间的支付结算流程即告完成。然而,中心化信任机构掌握核心“记账权”,虽依赖信任基础运行,却无法完全排除人为作恶的可能,难以从技术根源上杜绝“双花攻击”。而去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则能突破这一局限,典型代表便是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支付结算,比特币系统便是其中的标杆应用。该系统真正实现了网络环境下的点对点支付结算,且比面对面现金交易更便捷高效。因本文聚焦法律层面分析,对于比特币系统的技术细节不再展开赘述。综上,现金当面交易、比特币系统支付结算均属于去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而依托第三方信任机构的网络支付结算则属于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
币圈OTC业务的核心是“买U卖U赚取差价”,其涉及的USDT转账发生在区块链网络中(虽非直接依托比特币网络),本质仍属于去中心化支付结算场景。从应然层面而言,上述场景均具备支付结算的核心特征,但从法律实然层面分析,非法经营罪所指向的“支付结算业务”,有着明确的规制对象,即货币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结算的行为。”该定义清晰界定了支付结算行为的本质是货币资金的转移与结算。需要明确的是,OTC业务的支付结算行为发生在区块链网络中,而我国目前已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虚拟资产”,而非法定货币。因此,在法律层面,通过USDT开展的支付结算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所规制的“货币资金”范畴。既然OTC业务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支付结算行为定义,自然不能适用非法经营罪中关于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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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世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学学士(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职业经历:2017年起深耕基层刑侦领域,专注刑事案件数据分析与研判工作,主办多起重大复杂案件,具备丰富实战经验与刑侦思维。
研究方向:数字网络犯罪辩护、虚拟资产风险与防范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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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商事法律服务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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