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阿姨在78岁高龄时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因欠款未还累积下5000余元的逾期本息及相关费用,被银行告上法院。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银行存在办理信用卡时对老人年龄等资质审核不严、未送达领用合约等情形,最终没有支持逾期利息和费用,仅判决秦阿姨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20年,78岁的秦阿姨在一家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开卡一年多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4年底,逾期本金2900元,加上逾期利息及费用合计5500余元。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秦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她清偿信用卡欠款。
秦阿姨已于2024年8月被法院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面记载秦阿姨在办卡时就已经出现明显的老年痴呆症状。“这款信用卡的申领年龄限定在55周岁到70周岁之间,我母亲如何在没有家人担保的情况下办理了信用卡?”家人仅同意偿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信用卡确实是秦阿姨本人向银行申领,其对办卡时的行为能力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交充分反证。因此,秦阿姨开卡使用后,应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秦阿姨在申领信用卡时已远超年龄上限70周岁,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她的认知能力、还款能力及其申领信用卡的真实意思等尽到更为审慎的审核义务,对逾期利息(含复利)、逾期费用的相关约定向其做更为翔实的提示说明。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对资质审核不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秦阿姨送达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并对逾期利息(含复利)、逾期费用的相关约定进行提示说明,因此对银行主张的依据领用合约计收的逾期利息、逾期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秦阿姨向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00元并支付远低于领用合约约定息费标准的资金占用损失。
此案承办法官刘茜倩表示,高龄老人申领信用卡时,其认知能力、还款能力需被给予更细致的考量,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仅要严守资质审核的底线,更应充分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让金融业务在合规开展的同时,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筑牢防护墙。
另外,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具有相对专业性,老年人对相关金融业务缺乏完备的认知能力,申请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时应当与家人及时沟通、协同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老年人开展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充分说明业务内容并提示风险,同时对老年人办理金融业务的真实意思进行更为审慎的审查,在正常开展金融业务的同时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